2019年4月 -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新政详解

Mazars 税务快讯 – 2019年4月
2019年3月14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了三则与外籍个人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文件:
-《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
前两则公告对境内工作的外籍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最后一则是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外籍个人的特殊规定。

本税务快讯主要内容包括:

  1. 外籍个人境内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变化
  2. 六年规则
  3. 无住所个人的收入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 高管工资薪金的计算
    • 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的计算
    • 应纳税额的计算
  4. 税收协定
  5. 征管规定

一、外籍个人境内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变化

在上述的公告中,个人所得税法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重新定义了税收居民。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外籍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超过183天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一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该外籍个人的全球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除非他满足六年规则,详细介绍如后文中所述)。因此,如何计算境内居住天数至关重要。过去的规定是,纳税人在境内停留的每一天都应计入居住天数。换句话说,到达和离境的当天也计算天数。34号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在境内停留少于24小时的当天,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税务总局在就该政策的答记者问中,提供了以下例子:

李先生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来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按之前的税法规定,因为他在中国停留了260天(5天x 52周),构成税收居民。然而根据新的法规规定,假设他周末不入境,他仅在中国境内停留156天(3天x 52周),不构成居民个人。

二、六年规则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外籍个人,其全球收入均将征收个人所得税:

1)    连续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2)    在上述六年中没有任何一年度中单次离境超过30天。

34号公告规定六年政策的起始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起。换句话说,外籍个人将在2025年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

1)    从2019年至2024年,其每年均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2)    在上述六年中,没有任一年度单次离境超过30天;

3)    在2025年,其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无论外籍个人在2019年之前在中国境内居住多久,其在境内居住天数从2019年1月1日起重新计算,这是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利好消息。

三、无住所个人收入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35号公告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旧的计算公式规定,将全球收入加总计征个人所得税后根据境内外居住天数比例划分。而新的公式将全球收入先根据境内外居住天数划分,仅针对来源于中国或由中国境内企业承担的收入计征个税。

文件中列式了不同情况下外籍个人工资薪金的计算方式:

  • 高管的工资薪金计算
  • 数月奖金及股权激励计算
  • 应按税额的计算

四、税收协定

  • 协定条款: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个纳税年度在境内累计居住天数

来源于境内的收入

来源于境外的收入

境内雇主负担

境外雇主负担

境内雇主负担

境外雇主负担

小于183天

×

×

×

连续6年或以上每年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且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

×

连续6年或以上每年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且单次离境不超过30天

  • 协定条款:独立个人劳务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协定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协定条款:董事费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且在境内企业担任高管,若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不适用高管的所得判断方式,即按一般人员处理:

1)    该个人适用的税收协定未纳入董事费条款;或

2)    虽然协定纳入董事费条款但该个人不适用董事费条款。

  • 协定条款:特许权使用费

无住所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协定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相应协定条款规定的优惠税率计算纳税。

五、征管规定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时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预计情况

实际情况

处理方式

非居民

居民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或离境前办理汇算清缴

居民

非居民

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在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

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183天)

达到90天或者183天的月度终了后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 无住所个人境内雇主的职责

31号公告-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了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一体化,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详细规则由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相关部门制定。

Mazars观察

中国将继续欢迎外籍人士到中国工作,这是一个正面的讯息。

34号公告和35号公告明确了:

1)6年规则从2019年起算;2)在中国停留不到24小时的当天不计入居住天数; 3)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收入分配规则的变化。

纳税人及其境内的雇主应保存适当文件记录,如中国和海外的工资单信息,出入境记录等。当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收居民身份发生变化时,外籍人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申报补缴税款或办理退税。但是,上述详细的文件要求仍未明确,预计未来在这方面将发布其他公告。 

欢迎下载本期税务快讯,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及我们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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