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 -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对外支付反避税调查

中国的最高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29日发布了税总办发[2014]146号文件(“146号文”),要求其属下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对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大额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开展调查。

146号文的要点

  • 调查主要针对2004 - 2013年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的企业,尤其是向避税地等低税国家和地区的支付。

 

  • 税务局要通过分析交易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以确定费用的合理性。

 

  • 以下存在避税嫌疑的服务费支付,将被重点关注:
    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
    • 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
    • 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 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
    • 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

 

  • 以下存在避税嫌疑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将被重点关注:
    • 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下属税务机关于2014年9月15日前提交审查报告。对于存在避税嫌疑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立案程序。

 

观察和评论

该文并无对“大额”一词作出定义,也没有明确说明税务机关将如何对目标企业进行调查,即调查是否以文件审阅,自查或实地核查的形式进行。

 

146号文列出了一些中国税务机关针对境外集团公司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而怀疑其合理性的情况。假如企业存在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情况,但没有被税务机关根据146号文抽选和调查,我们建议他们审阅其对外支付是否属于146号文列出的情形。如有需要,他们应重新考虑相关收费基础和安排。中国税务机关可能于将来参考146号文的情形,检查或质疑企业向海外支付的集团公司间的收费。

文件

中国税务快讯 - 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对外支付 反避税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