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为过热的住宅物业市场推出新降温措施
2012年前九个月楼价整体上升了20%,与2008年相比上升了107%。为了遏止过热的物业市场,财政司司长在2012年10月26日提出政府将修订印花税条例,并增加两项额外措施以遏制香港的物业炒卖活动:
- 向购买住宅物业的非香港永久居民收取15%的买家印花税(BSD);并且
- 住宅物业额外印花税(SSD)的持有期延长至3年并增加额外印花税率。
印花税条例必须就以上措施作出相关修订,预计需要至少几个月时间修订条例。新条例的有效期将追溯至2012年10月27日。
向非香港居民购买住宅物业征收的买家印花税
财政司司长提出,买家印花税是在特殊情况下推行的特别措施,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非香港永久居民(HKPR)购置香港住宅物业时,在特定情况下将被收取15%的买家印花税或市价(以较高者为准)。换句话说,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非本地人士(包括中国大陆居民)或公司(不论在香港或海外注册成立)购置任何香港住宅物业时,都将需缴纳买家印花税。
住宅物业的买家或承让人必须在收费文件执行后30日内、或在额外印花税修订条例刊登日后30日内(以较后者为准)支付买家印花税。
买家可以在收费文件取消后2年内申请买家印花税退款。
买家印花税豁免
香港政府推行的买家印花税在下列指定情况下能获得豁免:
(i) 收购或转让过程其中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或香港永久居民联同非香港永久居民亲属)
(ii) 因继承权、清盘、破产、法庭命令(包括强制售卖)而作出的收购或转让
(iii) 联营公司之间的收购或转让
(iv) 因住宅物业重建而作出的收购(执行细节尚未明确)
额外印花税覆盖期延长
香港政府建议增加2010年11月时推出的额外印花税率并延长覆盖期。在新政权下,任何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购置的住宅物业,并在以后的36个月内转售,将依照下列的额外印花税率新条例征收:
住宅物业额外印花税 | ||
持有期 | 稅率 | |
| 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后 | 在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期间(包括此两日) 购置的住宅物业 |
0 – 6 | 20% | 15% |
6 – 12 | 15% | 10% |
12 - 24 | 10% | 5% |
24 - 36 | 10% | - |
卖家和买家必须共同和个别负责缴交额外印花税。收费买卖协议或售卖转易契必须同时加盖额外印花税和现有的印花税,即自执行日起30日之内。
已缴纳额外印花税的人士可以在买卖协议取消后2年内申请退款。
额外印花税豁免
在额外印花税实施豁免的情况下,将维持原本的制度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