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刊──税务局已发出2012/2013年度报税表

2012/2013课税年度(即于2013年3月31日结束的财政年度)的报税季度已经开始。

纳税人应留意提交报税表的到期日。若纳税人未能于到期日或之前提交报税表,税务局可对纳税人采取惩罚行动。

利得税报税表

税务局已于2013年4月2日向法团和合伙业务发出2012/2013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一般情况下,利得税报税表应在其报税表发出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一如往年,税务局为税务代表提供为其客户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安排。根据整批延期提交报税表的计划,2012/2013课税年度的延期提交报税表的到期日如下:

结帐日期

提交日期可延至

2012年4月1日至11月30日

(结帐日期「N」类)

并无延期

(提交期限为2013年5月2日)

2012年12月1至31日

(结帐日期「D」类)

2013年8月15日

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结帐日期「M」类)

2013年11月15日

2013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结帐日期「M」类在本年度蒙受税项亏损的纳税人

2014年2月4日

 

个别人士报税表

税务局于2013年5月2日发出2012/2013课税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个别人士报税表应在其报税表发出日起一个月内提交。纳税人如有委托税务代表而没有涉及独资经营业务,提交报税表的日期将获延至2013年7月2日。纳税人如涉及独资经营业务,提交报税表的日期将获延至2013年10月2日。

通知税务局须课税的责任

任何应课税的人士(抵销往年税项亏损前),如已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否则便应在有关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其本人须就该课税年度而课税。

至于利得税方面, 如纳税人在上年度收到税务局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并合理地预期将收到本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则无须于规定的4个月内,通知税务局其须课税。若纳税人曾收到税务局通知,表示将不会每年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或是属新开业个案,则仍须于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税务局。税务局于收到该等通知后,便会向其发出利得税报税表,予以填报。

任何纳税人在没有合理辩解而未能就其相关的应课税项事宜在规定限期内通知税务局,税务局可对纳税人采取惩罚行动。

代通知金

雇主必须在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中申报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支付或累算的代通知金。在2012/2013课税年度之前,税务局认为雇员根据雇佣合约条款或“雇佣条例”从雇主收取的代通知金,无须缴纳薪俸税。因此该代通知金无须在雇主报税表和个别人士报税表中申报。

然而,在Fuchs, Walter Alfred Heinz与CIR的案件中,终审法院澄清雇佣合约上议定的代通知金为受雇工作而获得的入息,因此应缴纳薪俸税。税务局根据以上的裁决,就雇员在2012年4月1日或以后课税年度收取的代通知金评定薪俸税。

雇主必须在于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年度的雇主填报的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中申报于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支付或累算的代通知金。纳税人亦必须在2012/2013年度的个别人士报税表中申报已收取的代通知金。其后支付或累算的代通知金应申报于相关课税年度的雇主报税表和个别人士报税表。

请注意,税务局已于2013年4月2日向雇主发出雇主报税表以申报截至2013年3月31日的员工薪酬。雇主报税表应在其报税表发出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文件

香港税务快讯 – 2013年4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