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刊──香港分别与加拿大和意大利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香港分别在2012年11月11日和2013年1月14日与加拿大和意大利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这是香港签订的第26份和第27份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协定”)。

加拿大和意大利是香港的主要贸易伙伴。香港和加拿大关系紧密,在2011年,有大约30万名持有加拿大护照的人士在香港居住及工作,同时也有大约50万名香港人移居加拿大。香港是加拿大第十大出口市场。意大利则是香港的第十四大贸易伙伴和第十六大转口市场。

签署协定将进一步加强香港和这两个国家之间的经济和贸易联系,鼓励加拿大和意大利公司在香港营商或投资,协定亦有助投资者更有效地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
 

协定的要点

从香港税务的角度,香港和加拿大、意大利(“缔约国”)签订的两份协定之要点如下:

居民定义

个人

这两份协定均适用于以下拥有香港居民身份的个人:

  • 永久居民,即个人通常在香港居住(例如在香港拥有永久居所);或
  • 临时居民,即个人在一个课税年度期间逗留香港超过180天,或连续两个课税年度期间逗留香港超过300天,而其中一年须为相关的课税年度。

公司

根据协定,凡在香港成立或虽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在香港受管理或控制的公司,均被视为香港居民。

工资收入

受雇所得收入

香港个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将在缔约国获豁免缴税:香港个人如符合以下条件,将在缔约国获豁免缴税:

  • 在有关课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缔约国逗留不超过183天;
  • 薪酬由非缔约国居民身份的雇主承担;及
  • 薪酬并非由雇主设立在缔约国内的常设机构(或意大利所指的固定基地)所承担。

董事酬金

香港居民作为在另一缔约国的公司之董事会成员身份期间所获得的董事酬金,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

营业收入

业务利润

根据营业利润条款,当香港公司在缔约国通过一个常设机构进行营业,仅以属于该机构的利润,需在缔约国征税。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这两份协定包含关联企业条款,允许香港或另一缔约国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转让定价。这项调整可能会引起潜在的双重征税。在这样的情况下,此条款同时规定缔约国的税务机关有责任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免除双重征税。

资本收益

根据这两份协定,在一般情况下,香港居民出售资本资产的收益应仅在香港征税,下列情况除外:

  • 资产是位于缔约国的不动产;
  • 资产是由香港企业在缔约国经营的常设机构的动产;或
  • 资产是缔约国的公司股份(在加拿大包括合伙人、信托或其他实体形式的权益),而其资产值超过50%(直接或间接)是来自于缔约国的不动产。

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的预提税

香港与加拿大、意大利的协定对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收入提供优惠的预提税税率:

(1)  适用于法团之预提税税率为4.95%;而适用于非法团之预提税税率为4.5%。

(2)  零税率一般适用于以下的特许权使用费:

- 任何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的制作或复制品的版权或类似款项;

- 与下列相关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类似款项:在加拿大使用之电脑软件,或与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有关的专利,或与设计、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程序有关的资讯。

(3) 一般来说,非加拿大居民收取来自非关联企业的利息,不需在加拿大缴交预提税,「参与债务利息」除外。

(4)  若股息受益公司持有派息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不少于10%的投票权,其预提税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预提税税率为15%。

(5)  一般情况下,非加拿大公司在加拿大营运时,其源自加拿大的税后收入,需征收25%的「分公司税」。根据香港和加拿大签订的协定,有关股息条款的第六段中限制「分公司税」为5%。

(6)  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75%为基数,收取30%的预提税。

受益所有人

根据协定,申请优惠预提税税率的人士必须通过受益所有人测试,即申请人必须是该收入的受益所有人。

防止滥用协定条款

此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资本收益的条款中加入了防止滥用协定条款,如纳税人的安排主要是为了取得税收优惠,将不能享受协定待遇。

此两份协定将在香港和缔约国完成有关的批准程序后生效。

文件

香港税务快讯 – 2013年2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