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刊──衣架商就国内使用的模具申请扣税遭上诉法院驳回

上诉法院就衣架商Braitrim (Far East) Limited(“BFEL”)一案作出了判决,维持税务上诉委员会的决定,即BFEL提供模具给其在中国的承包制造商的安排构成“租约”。

根据《税务条例》第16G条,有关模具属于“例外固定资产”,BFEL不可就该资本开支扣税。

背景

BFEL向其在英国的母公司提供塑料衣架,并由后者转售予最终客户。衣架是由母公司和其客户共同设计的,并于中国内地由非关联的制造商使用BFEL拥有的模具进行生产。模具则由制造商按照BFEL提供的设计并在其监督下制造。这些模具只用于生产供给BFEL的衣架。BFEL根据《税务条例》第16G条就模具的资本开支作出扣税申请。

税务上诉委员会认为BFEL将模具使用权授予制造商,此安排符合《税务条例》第2(1)条中“租约”的定义,故应根据第16G(6)条将相关模具被视为“例外固定资产”并不可获第16G条的扣减。

纳税人直接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此案的关键为《税务条例》第16G条中“租约”一词的定义。

  • 税务局认为根据第2(1)条的法例释义,“租约”应包括“任何安排,而根据该安排,使用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权利由该机械或工业装置的拥有人给予另一人”。因此,相关模具应被视为出租物品,并应将其列为“例外固定资产”及不可根据第16G条扣税。
  • BFEL则认为“租约”一词应根据一般释义而非以第2(1)条的伸延释义解读,即相关模具不应被视为出租物品并可根据第16G条扣税。

上诉法院的裁决

上诉法院判纳税人败诉。

上诉法院指出,除非有关条文的文意另有所指,否则第2(1)条的法例释义将适用于《税务条例》的所有条文,故BFEL必须能证明第16G(6)条中“租约”的定义是另有所指而非其法例释义。然而上诉法院并不认同纳税人所提出的论据。

另一方面,上诉法院认同税务局的论点,即从第16G条的立法过程中可见,立法机关的目的是让第2(1)条中“租约”的定义用于第16G(6)条及第39E条。立法机关于1986年推出第39E条时首次提供了“租约”的定义。当《税务条例》加入第16G条时,第39E(5)条中的“租约”定义被删除,而相同定义则被编入第2(1)条中。因此,上诉法院认同上述改动的唯一原因是确保第2(1)条中“租约”一词的定义能同时用于第16G条及第39E条。

最新发展

纳税人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案件将于2013年4月19日审理。

评论

香港的贸易公司向非关联的中国制造商免费提供模具作生产用途是非常普遍的安排。相关模具只会用作生产售予香港贸易公司的货品,该香港公司则保留相关模具的拥有权以保障知识产权(不论注册与否),例如设计、商标、牌照、专利等。那是基于商业原因所作出的安排。

除非终审法院推翻上诉法院在此案的裁决,批准BFEL根据第16G条扣减模具费用,否则在类似情况下,納稅人将无法就其在赚取应课税利润中所必须产生的模具开支获任何豁免(无论折旧免税额或根据第16G条扣减的形式)。有类似情况的纳税人应考虑更改其业务营运模式从而降低税务成本。

文件

香港税务快讯 – 2013年3月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