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 - 中国增值税率4月1日开始下调

Mazars 税务快讯 – 2019年3月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宣布了2019年将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公布将制造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适用增值税降低。

新增值税率

新的增值税税率政策将在今年4月1日实施。2019年中国的增值税税率将调整为13%,9%,6%,0%。调整情况如下表所示。

适用范围

现行税率

2019年新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16%

13%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自来水,天然气等23类货物

10%

9%

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6%

6%

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0%

0%

Mazars观点

由于增值税税率变动,纳税人应关注以下风险。

1. 新老税率的适用风险

在适用新老税率时,应注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在新税率生效日之前,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适用旧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新税率生效日之后,则应适用新税率。新老税率的过渡可能会引发税务申报风险。

新政策将于2019年4月1日实施。举例:纳税人于2月与买家签订销售合同,订明发货后可收货款,纳税人3月发货给对方,4月付款以新税率13%开具增值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应判断货物发出与开具增值税发票孰早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该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3月发货时已产生,因此应适用旧税率16% 而不是13%。纳税人可能会有在当月,即3月未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谨慎判断新旧税率的适用,以免因错开重开发票而产生滞纳金等损失。

2. 重新审查已签订合同

新增值税税率的实施可能会导致已签订的合同在执行时产生税务上的损失。

举例:如纳税人在2019年3月签订了一份价税合计116万元的购买合同,在5月取得了使用新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3.3万元(而适用旧税率时为16万元),货物价款为102.7万元,造成了成本的上升。因此,我们建议纳税人重新审阅已签订的合同,查看是否因增值税税率变化而产生了税负的上升,并积极寻求与合同方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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