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刊 ── 荷兰和中国签署新税务协议

2013 年5 月31 号,中荷两国签署了一份新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简称“协议”)及其议定书。

避免双重征税 

 

2013 年5 月31 号,中荷双方签署了新的协议及议定书,以取代1987 年的税收协议。议定书将在双方确认当月的最后一天生效。该协议需中荷双方完成各自内部程序后方能生效。如果进展顺利,预计该协议可能最晚于2014 年1 月1 号开始实施(就纳税年度产生的收入)。

 

该协议将为在中荷之间或者通过荷兰的中国海外直接投资提供有利的税收筹划。该协议将降低甚至免除预提所得税。

该协议将惠及以荷兰作为对外投资门户的中国投资者。荷兰拥有具有竞争力的(税务)系统,使其成为众多跨国公司搭建税务构架的首选。荷兰具有广泛的税收协议网络、资产保护投资协议,灵活的公司法制和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税务优惠包括参股免税制度,即符合条件的股息和财产收益在荷兰免征所得税。

股息预提所得税

如果符合某些条件,荷兰15%或中国10%的股息预提税能被降至5%。前提是获得股息的实体(非合作伙伴)直接持有股息支付方25%的股份。根据中国国内法律,申请该税率减免的条件是25%的股份必须已经被持有12 个月,如临时将持有股份提高至25%再申请减免,则不适用。

通常, 中国投资者在跨境投资时使用荷兰合作社(Coop)。荷兰合作社同荷兰有限责任公司的税收征管类似,但对投资者有免除责任的作用。主要优势是,根据荷兰国内法,如果构建合理,合作社产生的红利可以被免征荷兰股息预提税。

协议规定,如果股息支付给符合条件的接受方,则免征股息预提税。一般而言,付给政府或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机构的股息,预提税为零。

荷兰接受方可以免除股息和资本利得收入的预提税,并没有最低所有权或控股比例的要求(根据协议及荷兰本国法律)。这使荷兰相比其他国家更具优势。

利息预提税

荷兰国内法规定不对利息征收预提税。因此协议规定,由荷兰政府或地方政府、央行或荷兰全资金融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在中国产生的利息,预提税从10%降至0%。

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

荷兰国内法规定不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预提税。协议规定,对中国的涉及工商业和科技设备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从10%降至6%。

资本利得税

根据协议,资本利得原则上由财产转让方所在的居住国征税。但是,下列情况除外:转让位于另一缔约方(“来源国”)的不动产取得的财产收益;转让一方企业位于另一缔约方(“来源国”)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中的动产取得的财产收益。如果转让一个公司股份取得财产收益,而被转让公司财产价值的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位于另一缔约方(“来源国”)的不动产,则不动产所在国有权对财产收益所得征税。

一个缔约国居民在处置另一个缔约国居民股权所产生的资本收益,如果受益所有人在交易前12 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个缔约国居民至少25%的股份,则收益在另一个缔约国征税。

协议中的反滥用条款

如果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利用该协议降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率,则减免税率将不适用。在不违反协议的前提下,中荷两国均有继续使用其本国反滥用条款的权利。

其他规定

该协议还适用于荷兰的加勒比地区,例如:博内尔岛,赛巴和圣尤斯特歇斯。但是,根据议定书,该协议不适用于荷兰的免税投资机构。

不同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示范条款,本条约规定,与施工场所监管相关的活动也构成常设机构。

而且,该协议不再包含税收饶让抵免条款。根据现有的协议,税收饶让抵免额度为10%(利息)和15%(特权使用费)。

最后,该条约亦扩展和更新了信息互换规定。

文件

Mazars tax newsletter - New tax treaty between China and the Netherlands
荷兰和中国签署新税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