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刊──香港税务资料交换安排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于玛泽2012年4月份的香港税务新闻通讯中曾提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资料全球论坛(“全球论坛”)已就香港实施资料交换是否能达国际标准完成了第一阶段的成员相互评估, 并巳于2011年10月发表了该份报告。

虽然报告确认香港的法律及监管框架基本上可确保获得所有权资料和准确的会计记录,然而,报告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香港应具备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以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有效进行税务资料交换。全球论坛成员相互评估小组已就香港推行全面及有效的资料交换标准的实际情况的进度展开了第二阶段的评估,并将于2013年9月会晤讨论有关报告。

香港现行法例下,只有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全面性协定”)容许税务资料交换。全球论坛建议香港应与所有有兴趣交换税务资料的伙伴签订协议,及确保主管当局可根据所有资料交换协议(包括税务资料交换协定)取得相关信息。

先前曾表示香港将不会签订独立的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的税务局局长现正受到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需要改变法律框架让香港能与所有相关伙伴签订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以确保香港能通过全球论坛的第二阶段评估。

 

建议修订法例

香港政府在2013年4月24日向立法会提交了2013年税务(修订)条例草案(“修订草案”),建议修改与税务资料交换相关的税务条例和税务(资料披露)规则。

 

主要內容

简而言之,如果修订草案获得通过,香港现行的资料交换安排将有下列的改变:

 

 

现行安排

实施修订草案后

1

资料交换工具

只能透过全面性协定交换资料

可透过全面性协定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资料

2

资料交换范围

只限于全面性协定所涵盖的税项

可以交换与香港或缔约伙伴法律涵盖的任何税项相关的资料

3

相关期间

不可交换与相关全面性协定生效前的资料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交换与相关全面性协定生效前的资料:

  • 用于有关全面性协定/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生效后,执行该等协定的条文
  • 用于有关全面性协定/税务资料交换协定生效后,提出交換資料请求方执行其税收征管法例

4

有义务提供信息的人士

只有资料拥有人才需要提供所需资料

非资料拥有人但有资料控制权的人也需要提供所需资料

 

香港政府表示建议修改现行法律框架是为了确保香港符合最新的国际资料交换标准,并显示香港在提升税务透明度方面作出的努力。在欠缺签订税务资料交换的法律框架下,香港存在被视为不合作的税务管辖区及受到制裁的风险。签订税务资料交换的法律框架可让香港与其他较低出现双重征税的稅务管辖区在签订资料交换安排时有另外一个资料交换的选择。据了解,香港仍优先考虑签订全面性协定。立法局已成立委员会考虑修订草案。

文件

香港税务快讯 – 2013年5月刊